我國跆拳道男女國手楊淑君與魏辰洋雙雙落敗,與獎牌無緣。跆拳道被視為是本屆倫敦奧運中,台灣的奪牌大軍,結果卻連最後四強都進不了,國人同嘆。我國有關競賽體育發展,政府應重新檢討,拿出辦法。
跆拳道不是奧運的主要項目,只要是比賽項目,就是和全世界選手同台競技、為國爭光的機會。八年前希臘雅典奧運,朱木炎與陳詩欣同時奪下金牌,是七十二年來,首次打破台灣在奧運中金牌掛零的紀錄,舉國歡欣沸騰。
之後的廣州亞運,楊淑君發生「黑襪風波」,引發國內軒然大波。楊淑君收拾比賽場上的眼淚,全力準備今年的倫奧,並被認為有爭金實力。面對目前的結果,國人訝異且失望。
和美國、大陸等金牌大國相較,台灣的確是地小人稀,體育實力不能一概而論。而若謂大國必有人才的說法,並不一定成立。本屆奧運中,男子一百公尺短跑金牌衛冕得主是牙買加選手波特,該國人口才二百七十七萬;紐西蘭人口四百四十萬,在划船奪三金;格瑞那達更令世人驚豔,一個人口不到十一萬的西印度群島島國,也拿下男子四百公尺短跑金牌。這些例子說明,人口多寡與奧運成績沒有直接關係,也不能做為台灣歷年在奧運成績不佳的藉口。
小國奪牌,也許是天賜奇才;大國奪牌,是實力也是制度。前者不能強求,後者要有現實條件支持。鄰國南韓,十年前,各項發展不如台灣;但近年突飛猛進,經濟、文創領域有目共睹。今年在倫奧也已奪下十二面金牌之多,台灣就不能不汗顏了。
「檢討」、「宣示」是政府在每次重大國際競技失利後,必有的制式反應,而沒有決心、缺乏制度,一切都是空話。
《國民體育法》是規範國內體育發展的基本大法,但其中對競技體育的發展,輕描淡寫,毫無企圖心。政府一年的體育預算,只有區區新台幣百億左右,不到國外一個單項運動的經費。更離譜的是,政府組織改造後,體委會又回歸教育部轄下,位階竟然降級。這樣的資源分配與體制,談選手培養、制度改善、振興體育,是緣木求魚。
政府預算有限,就應該引進民間資源。但多年來,台灣的稅法不鼓勵企業贊助選手,一定要「國手級」,企業贊助才能抵稅。直到今年初,才放寬規定。公、民部門挹注不足之下,為國爭光的國手的出路,最多是當教練,少見有好的發展;甚至有人賣便當、擺攤為生。如此下場,怎能鼓勵人才投入競技體育?
或謂,體育發展不應以奪牌為重,而是國民體育素質與體能的提升。這種說法並沒有錯;但國民體育與競技體育不能偏廢,一旦有好的競技成績,不必政府投資,民間資源自然源源不絕而來,國民也必然自動投入體育健身。
倫奧開幕前,發生我國國旗在倫敦街頭被撤風波,國人憤慨,外交部抗議。但台灣該爭的,應該是運動場上成績,政府應有此決心並提出具體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