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鑑於市內違章建築與廣告物至少有四萬件以上,根本拆除不及,因此,首創全國先例研擬「台中市都市景觀衝擊費徵收自治條例」草案,在違章建物查報拆除前,都要因汙染都市景觀付費。
部分民眾質疑,政府收費是否代表違章合法化?亦有民代痛批,市政府做法不切實際,是不是想錢想瘋了!但筆者認為,此自治條例立意良善,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會受到多數守法市民的認同。
違章建築或違章廣告物,不只有礙都市觀瞻,甚至有可能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本來就不應該容許其存在。違章建物所有人基於個人私利,恣意而為,踐踏法令於前,投機取巧獲取及享受不正當利益,卻要全體市民來承擔苦果於後,是可忍,孰不可忍也。
由於拆除違章耗時費日,如於拆除前,無其他收費措施,勢必讓違法者繼續逍遙法外,因違法狀態衍生的私利與公害仍繼續存在。
此段時間,徵收高額費用,藉以增加市庫收入,並改善地區公共設施與景觀,合情合理。一方面,亦可遏止違章建物滋生,或讓違章所有人知難而退,自行拆除,有利無弊。
筆者認為,不僅台中市政府不能退縮,其他縣市也應該比照跟進,或透過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各縣市意見,制定詳細明確及可行的統一徵收標準,依法強制執行。
保障合法,懲罰不法,還給都市美麗景觀,值得期待。
竹寶(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