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潔已離婚十五年,當初離婚時三名子女皆尚年幼,故與案夫協議為共同監護,但三名子女皆與思潔同住並由思潔照顧,十五年來案前夫僅支付案子女的學費,並未支付任何生活費用,現思潔想知道她是否可向案前夫要求贍養費及多年來的子女生活費用?
郭怡青律師詳解:
由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教養之義務(一般稱為監護權),故於夫妻離異後,非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便負有提供照顧之費用,一般稱為扶養費(民法第1055-2條)。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有代替未成年子女向非主要照顧之一方請求未來給付至成年為止之扶養費之權,一般會於離婚時一併請求,或於事後以未成年子女為原告請求。通常係按月(或按期)給付 ,且會載明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亦即向法院訴請給付時,主要照顧者得一次請求給付至成年為止之全額。
如非主要照顧者未支付生活費用,在已發生的費用部分,由於是「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即主要照顧者)受損害」之情形,屬於一般不當得利之請求(民法第179條)。此時向法院起訴之原告為主要照顧者,而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如純粹請求已發生費用,則非家事案件,而為一般民事案件;但今年六月一日,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已將此類案件亦歸為家事事件,故得直接向家事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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