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報載國科會主委朱敬一投書,認為教授用假發票事件,大多數是因為報銷制度缺乏彈性,便宜行事報銷經費,並未挪為私用,而是採買與報銷品項不符,因此擬提議修法解決科研經費核銷問題。
筆者認為此舉並不妥當。首先研究計畫經費核定,主持人本來就有責任義務嚴格控管,若利用假發票,將經費中飽私囊實不應該,即使利用假發票購買設備,也屬偽造文書,更何況學校本就應該具備研究設備。如果因為這個案子就修法,相信以後科研倫理會愈來愈薄弱。
在大學裡,研究生的研究津貼被實驗室挪用成公積金,時有耳聞,大多數的研究生敢怒不敢言。
因此如果經費核銷再更方便且視為合法,相信此等事件爾後仍會層出不窮。
筆者小時候家境並不好,每天我跟姐姐搭車上學,有時我和姐姐一起共用月票,節省一點支出。父親知道後,大聲斥責我們,這樣是偽造文書,不是你的車票,你就不能使用,每個人都得自己買,就算沒錢,也不能做犯法的事。
我們靜靜聆聽父親的訓示,一輩子都會記得父親嚴厲而失望的眼神,不敢再犯,養成我們守法的基本品格。
畢業後到學校教書,計畫案每一筆給研究生的費用,都清清楚楚,不能買的東西就不買,完全遵照法令的規定。
因此為了科學研究,大開經費核銷方便之門,筆者認為沒有必要。科學探索未知,但是經費卻是已知,能採購的品項就採購,不行的也千萬別做,錯的事情只要你不做,就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當我們在科學研究的過程,以身作則,相信研究生才能有樣學樣,建立良好的倫理制度,教育也才能永續。
真簧(台中市/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