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修正條文,規定診斷書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同,另以加註方式為之。也修正「藥師法」,將藥師應考人資格訂在藥師法中。
三讀通過的醫療法第七十六條修正條文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的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的原因。
立法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為解決保險理賠爭議,兼顧病人申請保險理賠需要,衛生署應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一個月內研擬「醫療病名與保險病名中英文對照表」,有助於釐清診斷證明書病名與理賠的認定,降低醫、病與保險公司三方間爭議。
三讀通過的藥師法第二條修正條文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應藥師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二、本法修正施行前,在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得應藥師考試。
衛生署表示,這次修正重點包括,刪除現有考試資格中「經高等檢定考試藥師類科及格者」;另將學歷自專科以上提升到大學以上,並訂有「但書」保障原專科畢業生的應考資格,實質上不影響這類應考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