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今年剛滿十九歲,其女友今年十八歲,於去年產下一子,但其家長並不知案子女友懷孕一事,在知道以後,案孫已被送至社福中心;現案家欲扶養案孫,但女方家不願讓女兒繼續與案子交往,故案家現無法與女方取得聯繫,案家致電社福中心欲詢問案孫一事,但社福中心拒絕回應,案家想請問是否可領養案孫,可透過何種管道取得協助?
涂秀蕊律師詳解:
一、民法上親子關係,有自然的親子關係與擬制的親子關係,前者指出於自然血緣關係;後者即養父母子女間關係。
自然的親子關係,又可分為婚生子女關係與非婚生子女關係。婚生子女為因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反之,非婚生子女係非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因出生的事實,法律上當然視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因生父認領或撫育或請求強制認領,法律上視為婚生子女。
認領係指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為其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性質上係單獨行為,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生母之同意,且不以滿二十歲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必要,生父只要有意思能力即得為認領,蓋立法上無非著重在親子間血緣關係之客觀事實。
至於生父認領後,非婚生子女父母親權之行使,譬如何人照顧、監護等,則須由父母協議;不能協議時,另外訴請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裁判。
二、案例中,案家是否可「領養」案孫,涉及法律上生父「認領」以及認領後父母親權如何行使兩方面之問題。由於女方家不願讓女兒繼續與案子交往,案孫已被送至社福中心,社福中心拒絕案家詢問案孫等情以觀,案家恐無法順利提出足以證明案子即生父與社福中心照料之該名子女親子關係存在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戶籍相關資料,因此,雖然如上所述,認領係指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為其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單獨行為,不須得非婚生子女或生母之同意,亦不以滿二十歲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必要,然而,實務上戶政事務所能否僅憑案家或案子片面說法申請受理認領登記,不得而知。
建議生父可先向戶政機關洽辦子女認領登記手續,如無法辦妥認領登記,建議生父可以存證信函寄發女方家表明認領非婚生子女之意思。如仍無法解決紛爭,再另循法律途徑,向法院訴請裁判認領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人(亦即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之訴訟,取得相關之確定判決,以憑辦理戶籍登記及釐清父母親權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