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李姓男子在馬路搭棚辦廟會,一樓住戶吳姓姐妹被吵得受不了,與他爭執,李恐嚇「要是拆棚子,就給妳們好看。」姐妹憤而提告,李被判恐嚇罪兩個月,雖得緩刑,但法官開出條件,要求不得在吳家一百公尺內敲鑼打鼓、放鞭炮、搭棚及任何騷擾恐嚇等暴力行為。
法官開明判決,應會引起許多民眾共鳴,鼓掌叫好,因台灣各地無所不在的廟會活動噪音,已嚴重影響環境安寧、整潔及居民生活,只是深受其害的民眾,大都自認倒楣、忍氣吞聲或敢怒不敢言。
以筆者住家為例,周圍百餘公尺,就有近十家大小廟宇,有單獨門戶,有隱藏公寓大廈內,各廟宇可能基於「輸人不輸陣」心態,一年到頭,爭相舉辦五花八門名義的廟會活動。
廟宇搭棚占據馬路巷道,設壇祭拜及辦桌,造成居民出入不便,各式各樣陣頭、歌舞團、大小鞭炮、煙火噪音及漫天煙硝味,讓人無法忍受。誇張的是,曾有進香隊伍堵住車水馬龍的路口大放煙火,致交通大阻塞。
基於民情風俗及信仰舉辦廟會活動,雖屬宗教自由一環,本應受到法律保障,但如超出一般人得以容忍範圍,因少數人利益而侵害多數人居住環境正義的公共利益,顯違反比例原則,即有管制必要。
政府除了應該修訂不合時宜法令,加強廟宇活動管理外,警方審查搭設臨時神壇申請,絕不能僅因宗教活動、未阻礙交通,即無條件核准,反而應嚴格管制其使用時間、範圍及不製造噪音擾民,並隨時予以監督,才不會讓廟會活動文化變調。
曦文(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