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民眾陳情光害事件愈來愈多,台北市政府研擬制定全國首創的光害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將明定違反光害管制標準,避免因光害影響環境與民眾作息。
另據報載,高雄美麗島捷運站出口以「祈禱」為主題的景觀設計,因曲面玻璃帷幕經太陽反射,附近商家受不了,訴請排除侵害,法院也判決市府應為商家裝設遮陽簾。
筆者認為,北市府真知灼見草擬法案,法院作出符合友善環境及人性需求的判決,誠屬先進的文明作法,值得讚賞,但台灣地窄人稠、城市化普遍,除南北兩大都市,相同或相類似的光害事件到處可見,其他縣市難道沒有光害?
況且,光害來源範圍廣泛,包括LED電子看板、燈箱廣告、霓虹燈、投射燈等招牌,建築物外牆、窗戶及屋頂使用反光材質、探照燈、室內拍照或裝置閃爍燈光等,不一而足,法令是否能全部涵蓋,不無疑問。
此外,如台北市施行效果良好,其他縣市比照辦理,但在各自為政下,法令內容或罰則可能大不相同,甚至出現相同光害行為受不同處遇的「一國多制」情形。
因而,既然光害屬環境汙染一環,且侵害權益性質相同,實無理由局限於區域性個別立法,因此,與其任由各縣市可有可無、可快可慢的自行立法,不如由中央部會集思廣益,彙整各縣市及相關民間團體意見,統一制定適用全國的法令,才是正確作法。
曦文(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