琦琦在修法前有一段婚姻,而這段婚姻只有公開宴客,沒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兩年前,先生工作外調後就音訊全無,現在琦琦已不想要此段婚姻,想要與先生離婚,朋友告知琦琦這段婚姻因沒有登記是無效的,所以也不需要辦理離婚登記,琦琦想問真是如此嗎?
桂梅君律師詳解:
在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之前,民法對於結婚生效要件係採「儀式婚」方式,故只要有公開結婚儀式宴客,即使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仍生效力。因此琦琦如欲有效離婚,除在法院判決離婚之情況外,仍須補辦結婚登記後,再依離婚要件辦理離婚登記後,始生離婚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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