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影視圈爆紅的童星小小彬,經常因超時工作或工作影響就學等問題被外界質疑,國民黨新科立法委員王育敏和江啟臣昨天表示,台灣的童星正面臨四大危機。他們也指出,現行勞基法對於童工權益的保障不夠細緻,執法落實也有不足,外國對童工工作規範採取分齡制度,值得台灣借鏡參考。
曾為兒童福利聯盟執行長、代表弱勢團體的國民黨不分區立委王育敏,轉戰國會後首度召開記者會指出,台灣的童星面臨「工時過長過晚、工作環境危險、傷害兒少身心、影響就學權益等四大危機,例如有節目為讓孩子掉淚,要求回想父母離婚的情景,或是在攝氏十度低溫要求涉溪,甚至可能影響其就學權益。
王育敏表示,美、日等國對童星工作的條件限制非常嚴格,例如日本規定童工每天的工時包含上課時數在內,不得超過八小時;美國則區分學期中及放假日,學期中每天可工作三小時,放假日則是每天不得超過八小時,另外美國加州採取分齡化制度,依據孩童身心發展的不同階段,分為出生十五天、六個月、二歲、六歲、九歲、十六歲、十八歲等好幾個階段,值得台灣參考,她在立法院開議後也將研擬提案修法。
相較於美日兩國的法令,王育敏指出,我國勞基法規定,童星放學後竟最多還能工作八小時;雖禁止於假日工作,但認真執法的結果卻可能導致在平常日過勞;也未針對童星的年齡分級規範工作內容。
江啟臣說,勞動基準法中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的兒童和少年,但經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身心健康者不受限制,相關規定相較美日,還是過於薄弱,例如如何認定何謂沒有妨礙身心發展?事前該不該報備?十五歲以下是不是要再分齡規定?都還有討論空間。
對此,勞委會勞工條件處專門委員陳慧敏表示,除加強宣導,還會督責縣市政府實施勞動檢查,雇主也必須要向主管機關核備並經過同意,才能僱用童工,如果有假日還逼迫童工工作的狀況,會請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查處。
至於導演要求童星揣摩父母離婚是否有罰則?內政部兒童局主秘陳坤皇表示,根據兒少法,構成對兒少不正當行為可處罰鍰,實際狀況須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