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妳】 婚姻確難維持 可由法院判離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201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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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阿娟與阿元結婚三十多年,阿元從不理會家庭的開銷,而子女的成長過程,阿元更是完全沒有參與,每天都在外遊戲人間,最後還積欠百萬賭債。阿娟總是期待阿元有天能浪子回頭,因此一直幫忙還阿元的賭債,但阿元仍舊不知悔改。現在孩子都已成家,阿娟也不想再與阿元有任何瓜葛,因此決定與阿元離婚,但阿元並無此意願,雙方名下目前並無資產,阿娟想問要如何才能離婚?

秀蕊律師詳解:

我國判決離婚之原因採有責主義,亦即,須夫妻之一方具有法定可歸責之離婚事由(譬如:重婚、與人通姦、不堪同居虐待等十款事由),始得訴請判決離婚。

又,婚姻關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間應以誠摯相愛、互信為基礎,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若夫妻間實已難以共同相處,亦實無強行共組家庭致互相憎恨之必要。故為因應社會實際需要,尚設有較彈性規定的離婚原因,即「有前項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該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一○五二條規定參照)。

惟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法院實務上判斷標準,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不可由夫妻一方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倘客觀上確實達於難以維持婚姻之程度者,自得請求裁判離婚(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二○五九號參照)。

本件阿娟與阿元結婚三十多年,然阿元長期以來,從不負擔家庭開銷,對子女的成長過程,亦完全沒有參與;還積欠百萬元賭債,阿娟雖幫忙阿元還賭債,但阿元仍舊不知悔改,惟是否符合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仍待法院就具體事證調查後,而為得否准予判決離婚以判斷。

不過,案例中阿元如確實完全未盡到為人夫、人父之責任,則不但談不上婚姻期間互相協力維繫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加上長期賭博不改,致阿娟全家擔心受累,阿元猶不改惡習,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應認具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得准予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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