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局日前宣布,越南、泰國、印尼及菲律賓的外籍配偶、勞工及學生,申辦我國長期居留證須按捺指紋,理由是,東南亞地區護照發放寬鬆、假護照多,為了國家安全必須管控,還說日、韓也有類似作法。
外交部似有為了管理方便,對特定族群貼標籤之嫌。首先,日本是所有入境的外國人,不分長短期都要按指紋,並非針對特定國籍;其次,並非其他國籍人士在台就不會犯罪而且將貼標籤的作為法制化,不代表不存在歧視。
我國官員大概是被依法行政、惡法亦法等似是而非的觀念綁架,以為違反普世人權的事,只要立法就沒問題。
但法律允許卻為天理道德所不容的事,所在多有,例如美國在一九六○年代頒布人權法案前,以法律區分黑白人種,當時白人不覺得有什麼不對,直到馬丁路德金恩博士挺身反抗,才終止惡法。
政府既然要開放與各國人民交流往來,外籍人士來台難免會有違法情事,而往來頻繁國家的人民違法也會比較多,外國人入境要按捺指紋,就應比照日本,所有外國人都按捺指紋。
法律應採無罪推定原則,保護無辜者,而不是把所有人都假設為潛在犯罪者,然後舉一堆似是而非的論證,作為制度化歧視的藉口;台灣已發生不少不尊重人權的事,官員不應便宜行事,讓國際社會更看不起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