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某科大教授有事不能監考,由研二生監考,還架設行車記錄器全程錄影監控,引起在職專班學生向媒體投訴「像犯人一樣被監視,人權被侵犯」;這位教授解釋,說前一周已告知學生有事不上課,而且因曾發生學生作弊,詢問是否接受考試錄影,避免日後有爭議,當時沒人反對才執行。
教授的說法看似合理,可是考試最重要的精神是公平,主試者要以最公正公平的方式處理,這位教授說,事後若有不公平,可以錄影作證,但這是事後公平,為何不能做到考試時就公平呢?
教授說事先已和考生溝通,可是有事無法監考,就應該請校方找人或自己請人代理,不能用行車記錄器取代;我服務的學校在大學部、研究所考試時,監考的老師事前就排定,有事就請人代理,為的就是公平,同樣地,口試時也是全體老師動員,為公平起見,老師分組先由抽籤決定。
考試必須回歸公正公平的立足點,特別是在以考試取才時,學生、考生才不會有怨言,這是教育行政很重要的一環,老師豈能讓行車記錄器取代自己監考呢?
孔令信(台北市/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