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撿到東西的人有權要求失物價值的三成作為報酬,稱為「報酬請求權」。嘉義一位大學女生遺失筆記型電腦,被另一所大學的男生撿到,他先找電腦商估價,電腦約值三萬六千元,因此要求三成、一萬元酬勞,討價還價後以三千元「成交」。
路不拾遺是好事,索取報償也合法,但女學生的媽媽忍不住感嘆說:「現在學生的書都念到哪裡去了?」員警也認為太現實,高雄檢方則不願置評,只說是否有違道德,見仁見智。立院日前也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初審,將「三成報酬」改為「相當之報酬」。
道德和法律間存在一些矛盾,合法不一定合道德,法律也可能不道德,譬如律師明知當事人有罪,但以合法的程序為他脫罪。說謊也不道德,但大部分的說謊不會受到法律制裁,除非是做偽證。看到老人家跌倒、車禍有人受傷卻置之不理,也是不道德的,但不會受到法律限制。
但在國外已開始出現「見死不救有罪」的立法。今年七月,俄羅斯發生沉船事故,兩艘貨輪經過現場,船長見死不救,兩人面臨「故意忽略災難」的指控,若罪名成立將被判兩年監禁。
見死不救這方面法律,一些國家叫做「拒絕援助罪」。法國一九九四年修法,就有「怠於給予救助罪」,最高可處五年徒刑、五十萬法郎罰金。在美國遇見陌生人受傷,不打電話報警算是「疏忽罪」。
在歐洲方面,德國、挪威、瑞典、西班牙、義大利等國法律也規定,任何有能力的成年人都有營救危難的法律義務。德國規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要給予救助,若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不違背其他重要義務,卻不給予救助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款。
違法要受到有形制裁,道德則訴諸個人良心。法律雖然對行為具有規範作用,卻無法取代道德;然而當道德不足以規範行為時,不合道德的行為就需受到公權力制裁,「拒絕援助罪」即是這項理念的實踐。
歷史上,法律一直受到道德的制約和影響,在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各方面,道德都起了重要作用。法律與道德的結合,體現於兩層面: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強調人類的道德理念鑄化為法律;法律道德化,強調法律內化為人的品質、道德。
有些人見死不救,是怕惹麻煩上身,或幫助他人時造成意外傷害,捲入訴訟。美國的「救援責任法」和「善行法案」,要求和鼓勵助人為樂,但也保障施救者,自願且「不求獎勵報酬」的個人,若施救過程因疏忽造成傷害,可以免除法律訴訟。「好撒瑪利亞人法」更是為好人做好事所量身打造的法律,避免他們惹麻煩上身。
美國一些州還將法律延伸,要求任何人須對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協助。在新加坡,見義勇為藉由道德法律化,成為公民的基本義務。但也有懲罰機制保障見義勇為:被援助者若事後反咬一口,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道歉。
報酬請求權立法精神在於鼓勵路不拾遺,屬於道德法律化,但請求報酬有時又不盡合乎人情常理。前述大學男生交還電腦,領取「酬勞」後,低頭快閃,顯見也有道德的愧疚感。也許我們可以參考美國,鼓勵「不求獎勵」的善行,合法又合乎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