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文化基本法

陳忠賢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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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明訂政府應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得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且應每四年擬訂國家文化發展計畫。這項法案將成為政府文化政策的最高指導原則,文建會希望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完成立法。

文建會指出,目前文化事務的推動,以《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為推動依據,但缺乏根本大法。

《文化基本法》草案規定,政府應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中央文化主管機關每四年擬訂國家文化發展計畫,作為制定文化政策的依據。

政府應定期進行文化調查研究,並建置文化研究資料庫;財政能力範圍內,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經費,對特殊文化的發展,應優先補助。

此外,政府得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以維護文化資產、扶植文化藝術、傳承傳統文化、鼓勵多元創新,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政府應鼓勵大學院校設立文化相關學程,並於中小學設置文化美學學習課程,以落實文化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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