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於二十二日提出調查報告指出:兇嫌陳義雄非自殺、兩顆子彈無法證明為同一支槍管射出、承辦檢察官取錄口供涉嫌違反人權與偽照文書等新事證。警政署長侯友宜表示,警方專案小組已經偵查完成,並移送台南地檢署,若真調會有新事證,歡迎他們提供給檢察官;顯示行政部門並未重視真調會的調查結果。
我國在五權分立之體制下,「三一九」真調會面臨行政權之監督與制衡,以及監察院或立法院的調查權如何有效行使的困境。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規定,真調會得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提出有關檔案冊籍、文件,並派員勘驗;接受調查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違反者得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但由於本案係屬政治案件,行政院隨即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因應立法院依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行使調查權協調聯繫要點」,消極地反制或抵抗立法院調查權,規定各機關或個別公務員受真調會調查或要求配合事項,應先向行政院報告並經同意,始得為之,使得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受到極大之限制。
目前除中國大陸、香港、越南等國家或地區之監察調查權是隸屬行政部門之外,其他多數民主國家皆由國會擁有監察調查權;觀諸我國憲法,僅監察此章節提及調查權及調查之字句,在第四屆監察委員空窗期已年餘,各界對不斷發生的弊案感到無奈。
由於憲法及監察法有關監察權之相關法令並未變動,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對監察院調查權雖無影響,卻明確地敘明立法院亦擁有調查權。但「三一九」真調會的調查程序極為煩瑣,極易受到各黨派牽制,不若監察院調查權之調查範圍與限制較少。
監察委員二人即可展開調查,亦可普遍接受人民的陳訴,除涉及國防、外交之機密案件外,皆可調閱,並可對所有政府部門及官員進行調查,調查報告通過後,又可提案糾正機關或糾舉官員,其職權極為廣泛;反觀真調會,真調會須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始能行使調查權,此屬國外國會之調查權,所以應是針對影響國政之重大案件,對總統、政務官等高階官員進行調查,但目前該會除了約談相關人員有困難,且彈劾之提案權仍為監察院所擁有,使得真調會有名無實。
筆者認為,既然國會對重大政治案件行使調查困境重重,且考量目前監察院之調查結果較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結果更具功效,建議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應以法案、預算審查等有關者為宜,追究機關或公務員之違失,仍宜由監察院來行使調查權,以免兩院各自行使調查權而發生衝突。
惟目前仍待朝野達成監委提名及審查的共識,使監察院能順利運作,對不實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做出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