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妳】房屋所有權人 擁有處分權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201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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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伶伶與阿國於兩年前離婚,離婚時因房屋分配問題無法解決,最後雙方同意將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給已成年兒子大力名下。伶伶與阿國離婚後,大力擔心伶伶之後生活沒有保障,所以又將房屋過戶給伶伶,阿國知道後覺得很生氣,認為當初買房屋時他也有出錢,因此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要回房屋,伶伶想問她會因此失去這間房屋嗎?

秀蕊律師詳解:

按我國不動產物權之取得,係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民法第七五八條、第七五九條之一參照),並有自為管理使用、買賣、贈與處分及出租收益的權限。

案例中,伶伶與阿國離婚時因房屋分配問題無法解決,最後雙方同意房屋所有權過戶給兒子大力,一旦經地政機關據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俗稱過戶登記)之後,房屋所有權即歸兒子大力所有。

所有權既已歸大力所有,大力有自為管理使用、買賣、贈與處分及出租收益的權限。嗣大力因擔心母親伶伶生活沒有保障,將房屋過戶給伶伶,係屬合法有權處分之行為,伶伶亦為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縱使父親阿國認為當初買房屋時有出錢就此有異議,亦無權再向伶伶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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