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安的成因相當複雜,包含社會、教育、文化及心理等多重因素。大家以為警察該為治安負全盤責任,確實是個迷思;改善治安有賴民眾守法及警察勤務的落實、風紀的整飭。
日前有民眾向媒體投訴,騎機車趕路闖紅燈,被員警攔下來開罰單。民眾說被開罰單沒意見,但員警躲在路口轉角處取締,「偷偷摸摸與小偷沒兩樣,令人憤慨。」希望警方重視「社會觀感」,不要再有類似行為。
投訴顯示,台灣雖是法治社會,但法治觀念卻仍不足。警察抓犯罪行為,常先「埋伏」,「等時機成熟」再衝出一網成擒。辦案有很多技巧運用,講究人贓俱獲,與社會觀感無關。
比起西方國家警察的強勢執勤,國內警察常被批評為軟腳蝦,平日酒測攔檢,有些駕駛人緊鎖門窗,或對警察嗆聲,甚至請來民代關心,還曾發生被攔檢女子掌摑警察的荒謬事件。
示威行動中,民眾動輒大喊「警察打人」,使警方投鼠忌器,甚至砸打警車不被視為犯罪。在歐美日等國,若抗議者違法,警方非常強勢,一律驅離。德國警察更以兇悍著稱,歐洲足球賽時球迷打架,警察立刻包圍,抽出警棍或警槍,連抬帶拉把人拖上警車,關禁閉到球賽結束才放人。警方有逾越當然可受公評,但若沒有執法的強度,治安怎能維持?
美國警察強勢執法,前提是民眾能夠配合,例如開車發現有警車閃燈尾隨,便會將車子停靠路邊熄火,坐在車內等待。假如沒有聽從指示將雙手放在方向盤,還任意伸手拿東西,可能就會被開槍射擊。
美國民眾與警察之間有個「普遍接受規則」,民眾清楚了解警察臨檢作法,也知道自己該如何配合。這種警民對執法認知的形成,是透過最高法院的判決而來。在台灣,應思考合理規範警察執法,去除重重限制,以免有力難使,使警察無法強勢作為,以致縱容非法行為。
警察強勢的前提,是本身要做得正、行得穩。由於警察擁有執法權力,人民普遍以較嚴苛的道德規範和操守標準來要求,當警察有違反風紀的傳聞發生時,輿論指責的壓力經常如浪潮沖擊而來,如未能妥善處置,警察形象必遭受嚴重破壞。
去年台中發生黑道角頭翁奇楠遭槍殺命案,由於台中市警察局第一時間隱匿、否認,事後證實,使事件愈演愈烈,警察成了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治安惡化絕非警察單一因素,但良好的警察風紀不僅是贏取民眾信任的保證,也是警政工作的基石,維護廉能風紀,不能推諉懈怠。
警察違紀往往引起社會輿論撻伐,因為在民眾心目中,警察是最接近民眾且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執法者」與「安全維護者」,當執法者變成違法者或「公共利益」的侵害者,人民對政府治權的信賴感即會降低。
警察形象的致命傷未必在於大案不能破,往往是發生負面的違法犯紀事件,建立廉能警政,讓每個警察以尊嚴廉潔自許,是當務之急。警察執法首重公權力,公權力的伸張須以公信力為基礎,執法者有公信力,才能獲得民眾對公權力的尊重。自重而後人重,才能獲得民眾的尊敬與信賴,共同營造安和社會。(系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