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協商制度 司法保護有錢人?

章秋(高雄市/文字工作者) |200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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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立法委員涉嫌以不法方式謀取健保費數億元,不但被民進黨開除黨籍,而且面臨起訴,其中一位主動要求引用刑事訴訟法的「認罪協商制度」,檢方認為至少得捐出一千萬元,才能答應給予緩刑機會,社會輿論認為,這又是一件司法保護有錢人的不公平案例。

「認罪協商制度」於國九十三年納入刑事訴訟法時,就有許多法學專家對台灣是否有實行「認罪協商制度」的大環境、相關配套措施是否完備,及此一制度具有濃厚交易色彩,會給人「司法可以討價還價」的不良印象,而提出質疑;雖然司法院一再強調,並非所有案件均可認罪協商,可以適度篩選,不至於過度氾濫,然而還是免不了讓人有是法院為了節省勞務、訴訟積案負擔,而病急亂投醫地從國外引進該制度的聯想。

撇開複雜的法律學理不談,一般民眾對有錢人就可用錢換取和檢察官、法官「協商交換自由」的機會,直覺上就認為司法真的是可以「稱斤論兩」,犯同樣罪狀的人可能因財力不同,而獲得天差地遠的判決,當然是不公平的事。以本案為例,立委開設的醫院從健保所圖的私利何止上億元,傷害健保制度與公平正義至深且巨,今天卻可主張從不當手法A來的錢中,撥付一千萬元換取緩刑,再怎麼說都不可能被民眾所接受。

儘管詐欺罪符合「認罪協商制度」適用範圍,但法院在接受被告要求,開啟認罪協商程序前,必須考慮到被告詐欺不法所得的金額,和同意捐款的金額是否相當,而且是否符合民眾的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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