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妳】丈夫不顧家 能不能離婚?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20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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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芳與阿成結婚多年,阿成經常藉口參加各式聚會,喝得酩酊大醉,甚至徹夜不歸,長期不顧家庭,也不給家用。阿芳幾經溝通,阿成不但置之不理,仍舊我行我素,甚至對阿芳辱罵三字經。於是,阿芳下定決心要與阿成離婚,阿成雖然口頭上答應,也已擬定離婚協議書,但是突然又反悔不願離婚,阿芳想問,要如何才能與阿成離婚?

涂秀蕊律師詳解:

按婚姻以夫妻終生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非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不得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離婚,婚姻是否難以維持,應斟酌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是否客觀上達於動搖夫妻之共同生活,致夫妻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以為斷。

本案件中,阿芳因阿成貪杯嗜酒,甚至通宵不回家,長期不顧家庭,也不給家用,屢勸不聽,已嚴重影響雙方婚姻關係之和諧圓滿,破壞及動搖夫妻之共同生活。對於阿芳幾經溝通,阿成仍舊我行我素,甚至對阿芳辱罵三字經,亦已侵害阿芳人格尊嚴,造成阿芳莫大之精神痛苦。由阿成同意擬定離婚協議書,亦可知兩造已無維持婚姻之意願,雖因阿成後悔,未辦理離婚登記而不生離婚效力,然阿芳所處境況,如已達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應得依民法第一○五二條主張有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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