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將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加害人出獄後,如評估具高再犯危險者,將仿美國「梅根法案」,公告姓名、照片。
衛生署長邱文達則明確反對讓性侵累犯「化學去勢」,因從美國施行結果看,並無數據可證明剔除性能力,能降低性暴力犯罪,他較支持多元輔助治療。
不過,筆者認為,公告姓名、照片無法降低性犯罪,化學去勢等藥物治療,才是一勞永逸的作法。
刑事局指出,性侵者出獄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實施四年多來,仍有十七人未能掌握行蹤,而就算「報到」,仍會在「其他時間」犯案。
而有些國家雖然也強制登錄,但只限警方查閱,而且並非終身登錄,登錄時間結束後,恐怕會再犯之虞。
至於美國的梅根法案,曾有自認「正義之士」者藉此追殺性侵犯,因而備受爭議。
筆者贊成化學去勢等藥物治療,理由是性犯罪主因在有「無法抑制的性欲」,又無發洩管道,因而隨機犯案,這些人自控力極低,當有性衝動時,那顧得了公告姓名、照片?
不過,有人認為,不少性犯罪者是有性功能障礙,因而心理病態才是犯罪根源,藥物治療可能導致犯罪人因性功能障礙,產生嚴重的代償性暴力行為。
藥物治療包括使用女性荷爾蒙、抗男性荷爾蒙藥物及切除睪丸,目的在降低性欲,這就抓到關鍵了,男性荷爾蒙會刺激性欲,男性荷爾蒙太低,男人就會「性」趣缺缺,有助減少犯罪。
沒性欲不同有性功能障礙,後者仍有性欲,這是犯罪的根源,藥物治療後,生理上「性」趣缺缺,就不會犯罪。
而且,也因為沒有了性欲,而不會有代償性暴力行為,所以唯有藥物治療,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江原(高雄市/醫院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