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隨著行車記錄器愈來愈普及,許多駕駛把記錄器拍攝的違規畫面送交警方,成為協助警方執法的尖兵,不過警政署表示,這雖可協助杜絕交通亂象,但用獎金等方式鼓勵舉發民眾,可能造成「職業檢舉人」,反衍生糾紛招民怨。
的確,有金錢誘因,可能倒果為因,製造出「檢舉達人」、「獎金獵人」。這些「獵人」遍布,就如同小說《一九八四》的「老大哥」,成為無所不在的「監視人」,可能人人自危,隨時低頭去看時速表,反而造成危險。
近幾年,警政署規定輕微交通違規以「勸導代替處罰」、「員警不得偷拍」等,目的都是要讓警察取締更嚴謹,「檢舉達人」則是以「搶錢」為目的,豈不違反政策?
而且,任何一張罰單都可能累積民怨,所以警方豎立「前方有測速照相」,目的是警告而非罰款,「檢舉達人」則似乎與此違背,並到處拍攝輕微違規,無從約束,社會秩序反而大亂。
超車時需要瞬間加速,可能超過速限,通常警方會容許幾秒鐘,因為這不是惡意超速;有時則因駕駛人不知不覺超速,發現後立即減速,也不是惡意的,警方會體諒。
但內側車道屬超車車道,有些龜速車卻違規行駛,即使後方車閃燈、摁喇叭都不讓,這時若後方車輛超前,但因瞬間加速,一旦不小心超過速限,又被龜速車以行車記錄器拍下,豈不冤枉。
以行車記錄器協助警方是好事,也可保全事故證據,尤其可能危害重大的惡性違規,但若以獲取獎金為目的,就不值得鼓勵。
裝行車紀錄器主要釐清事故責任歸屬,但若發展成「全民皆狗仔」,恐不為社會所樂見。
常耀仁(基隆市/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