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一詞表明人工介入在搜尋過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區別基於演算法的傳統機器搜尋。
一般來說,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這個事件可以是犯罪行為,如撞人後逃逸,或是不違反法律但違反主流道德觀,例如丈夫婚外戀導致妻子自殺。事件發生後,相關人或對事情真相好奇者,在網路論壇上發表貼文,列出已掌握的人物資料,號召網民幫助查出該人的身分和詳細的個人資料。
響應者透過網際網路,人際關聯等手段,尋找到更多的資料,並以總結形式再次發布網上;由於網際網路的發達和參與人數眾多,「人肉搜索」的效率和成功率,不容小覷。
「人肉搜索」,涉及到隱私權部分,個人情況不願為外界所知就屬隱私,然而個人隱私的界定仍有很大爭議;法律雖規定「披露他人隱私,對他人構成傷害的,要承擔責任」,但哪些屬於個人隱私,怎樣才要承擔責任,則無明確界定。
例如披露他人不願外界知道的隱私,如銀行存款、身分證號碼等,就很可能構成侵犯隱私權;但如披露家庭住址、工作單位、電話號碼等,當事人周邊朋友也可能知道的信息,就不一定構成。(記者/翁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