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張大春在部落格中答覆大學生有關文化創意產業時,指文創是「狗屁產業」、是空泛的名詞,甚至將經營文創者批評為「詐騙集團」和「惡性腫瘤」。雖然他把文創產業批評得一文不值,但也說明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通過近一年來,文創產業並沒有得到文化創作者的共鳴。
由於科技及社會資訊的進步,文化創作的領域逐漸趨向多元,與產業結合推廣的程度也愈加深化,以致各國都推展文化產業。近年來,各國為了促銷文化創意都相繼舉辦各種文創展。這些展覽的作品大多偏向商業導向,會讓單純的文化藝術創作者卻步,甚至鄙視。
《文創法》第一條說明制定該法的緣由,「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的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特制定本法。」從開宗明義即顯示出商業色彩。
文創產業的範圍廣泛,視覺藝術、音樂、電影、廣播、出版、廣告、出版、設計、建築,幾乎無所不包。政府負擔的責任,除了給予適當的補助或可提撥一定比例投資。為了培育文創人才,也鼓勵地方政府或大專院校要建置相關發展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進行創意開發、實驗、創作、與展演。
正因為鼓勵學校開課,難免出現一些濫竽充數的課程。張大春認為,一門學術必須在教育系統長時間的累積才足以形成,但有的大學卻趕時髦,跟著語詞起舞,疊床架屋的搞出一套學院論述,「就像老鼠會一樣,不了解的人被騙進來,然後就繼續騙人,非常離譜」。很多學生也反映,有些老師在課堂上只是為自己的事業搞宣傳。
張大春指責的現象確實存在;由於各校都搶商機,趕時髦,就像當年各校爭相辦推廣教育一樣,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賺錢,完全失去教育的本旨。至於學校之外的文創產業更是搶錢搶得激烈。難怪張大春要批評:「文創產業的來歷是一群寄生蟲般的人物…,他們的興趣和職責就是媒合政商資源,看起來充其量不過就是一種兼領經紀人和營銷者身分的幫閒分子。」
文創產業發展的成果如何呢?設計出的東西大多是商品。以最近在日本明治神宮外院舉辦的東京設計周為例,我方參展的主要是年輕人的作品,創作時鐘、燈具等日用品,不過是年輕人實驗性質的創作到市場去試試水溫而已。上周在台北市南港展覽館舉辦的文博會也備受批評,展場中又是豆花妹,又是漫迷妝扮,亂哄哄像百貨公司周年慶。
到底文創產業的主軸在何處?在文化創作還是在商業機制?整個文創產業的觀念和發展策略的方向可能都應加調整;否則到最後文創產業充斥的多是「創意總監」、「行銷執行長」等文化藝術掮客,真正的藝術家卻早已遠離這塊是非之地。畢竟,文創的本質在創作而不在商業利益,本末倒置的結果可能使這塊新興產業最後只是一場鏡花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