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一名女大學生與五名男同學打賭,一口氣喝掉五百毫升高粱酒,雖贏得六百元賭注,卻在返回宿舍睡覺後,隔日被發現已無生命跡象,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起訴五名男生。
乍聽之下,應屬雙方合意下的打賭,女大學生應該對豪飲酒精濃度甚高的金門高粱,可能造成的身體負擔,甚至危害有認知,卻仍一口氣喝掉五百毫升,關五名男學生什麼事?畢竟男學生們既無使用詐術,也沒有脅迫女大學生。
其實,檢察官引用的是刑法「不作為犯」的概念,首先排除主觀上故意致女大學生於死的犯意,再探討男學生們對女學生之死是否具備因果關係;檢察官認為,男學生們在不幸事件中居「保證人地位」,也就是說法律上有防止的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必須擔負過失致人於死的刑責。
這件案子被告等人容或還有為自己辯護的空間,筆者以另外的例子說明,就更可以看出為什麼「不作為」也可能犯罪的原因。
甲邀乙到家中飲酒,明知乙喝酒過量,卻任由乙駕車離去,結果乙失控衝撞路燈,車毀人亡,甲身為主人,應阻止乙酒後駕車,卻任其離去,就成了不作為犯,與乙的死亡具備因果關係,最後也是以過失致死罪起訴。
由此可見,千萬不要以為自己什麼都沒有做就沒事,重點是自己是否位居「保證人地位」,法律上要求負起照顧或救助的責任,而且依據當時客觀情況,為能防止而不防止時,就會產生刑事上的責任。
奉勸民眾不要瞎起鬨,以危險動作打賭為樂,小心刑責上身後悔莫及。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