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不敢賣 醫師說不妥 衛署應說明 以釋民疑 展延效期標準也該統一 擴及其他商品 勿厚此薄彼
媒體報導,台中市某國中二十二名學生,上周到衛生所進行流感篩檢,各領一盒克流感回家做預防性投藥,被家長發現已過期三個月,衛生署表示,這批藥物因藥廠提出安定性測試報告,要求展延效期,經衛生署審查後同意,已核准展延兩年效期,藥效及安全性無虞。

疾管局也表示,只要經過展延的藥都有經過貼標手續,這一些藥事實上全部都回收,有經過貼標籤,強調藥很安全,這些克流感都已核准延展,而且都有貼標籤。
我不知道過期藥物經核准展延效期,是否如衛生署所說藥效及安全性無虞,但媒體報導,中區感染症指揮中心指揮官王任賢認為,不該讓學生吃過期的藥,醫師也認為不妥,而且疾管局發文藥局延展兩年,但藥師覺得很怪,怕客人吃出問題不敢賣,藥局庫存的過期克流感,沒回收貼標籤。
可見服用過期藥物是有疑慮,衛生署認為沒問題,就應該說清楚講明白,以釋民疑,不要造成恐慌。
此外,我也質疑,如果連藥品都能核准展延效期,收回重新貼保存期限標韱,就可以再服用,那化妝品或其他過期藥品,是否可以比照辦理?
這件事對比之前有民間化妝品業者,因為代理的外國產品保存期限,和國內的保存期限不同(例如日本化妝品保存期限為三年,台灣是五年),因此將產品改為國內的保存期限,但被相關單位開罰,產品也下架,商譽大受影響。
其實,再深入一層來說,「保存期限」相當難以精確認定,一罐鮮乳可能過期兩、三天,就會壞掉不能喝,但一罐礦泉水、罐裝茶飲料、泡麵、餅乾等,也會因過期兩、三天就不能吃嗎?
我認為,一律使用「保存期限」四個字恐怕會誤導消費者,某些產品過期後,品質也不會變差,或就算變差吃了、用了也不會傷害人體,應該有另外的名稱與規範系統,例如有些產品就標示「某某期限前使用為佳」、「最佳賞味期限」等。
至於複雜且對人體有影響的藥品或化妝品,政府應該統一標準,如果對民間業者的商品過期就不能販售,而且必須下架,那公部門的藥品也要比照辦理,不然就訂出如藥物提出安定性測試報告,就可核准展延的遊戲規則,不要搞這種「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一國兩制。
禹雋(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