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傳出某國中女特教生,疑因作業未交也不願寫,老師涉嫌要求學生舉啞鈴「練身體」,雙手舉啞鈴輪流各做兩百五十次,停停做做達兩個半小時。
事情爆發後,學校表示,老師管教過當會輔導議處,不過花蓮縣教育局原本不處分老師,因為老師辯解,體罰是經過家長同意,校方也表示,女學生舉啞鈴時,她母親曾到校看見女兒在舉啞鈴,但並未說什麼就回家。
我對此說法覺得不可思議,試問,如果家長同意,老師就可任意體罰,就可以此作為免責藉口嗎?而且學生母親說,因為孩子之前有過不良紀錄,才請老師嚴加管教,沒想到女兒被老師罰舉啞鈴。
日前網路上有一篇文章,談零體罰對現代教育的傷害,我雖不支持零體罰,但如果允許體罰存在,卻沒有像新加坡般,有公開討論且明確地執行的標準,而將體罰學生的權力交給老師裁量,就會不斷發生老師因個人情緒,或家長要求,甚至各種光怪陸離的理由,造成的過度體罰,對學生形成傷害。
教育部要求零體罰,老師不遵守規定,卻推說是家長同意,就體罰過當,若不是民代踢爆,恐怕不了了之,老師顯然誤解家長「嚴加管教」的意思,除了輔導,也應該再教育為師之道。
神無月(台北市/教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