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一名女大學生撿到學妹遺失的註冊費,卻拿出法條,要求三成「報酬」,不然就要行使「留置權」,經媒體報導,她已歸還,希望不要公布她的資料,但仍引發民眾關注。
華人講究情理法,從情的角度來看,拾金不昧是美德,既然無心據為己有,何不乾脆好人做到底,佛家常說「無相布施」,連贈與都不求回報了,何況是不勞而獲的錢財;況且同樣是學生該將心比心,體諒家庭的困境,如今要求三分之一的報酬,反而落個罵名,真是何苦來哉!
一般民眾拾獲錢財等無主失物,經送警察機關後,只要半年沒有人認領,所有權依法即歸拾獲者,這最不具爭議,問題是,女大學生拾獲的是註冊費,而且知道失主身分,卻要求三成酬勞,此舉違背拾金不昧本意,也讓善行染上銅臭,才引人非議。
站在法的立場,現行法律規定拾獲遺失物者,可保有三成留置金,不論法律是否合宜,在未修法前引用此條款似乎無可厚非,大家不需太過苛責,但多數人不會動不動就端出法條,所以極少引起糾紛,因為若是心存據為己有,就不會歸還錢了。
這件事雖落幕,卻看到了人生百態,三成留置金考驗著人性,是情與法的拔河,金錢和理性的拉扯,代表道德的敗落,象徵品德的頹喪,見微知著,如何重拾公民素養,是值得重視的問題。
法雨(彰化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