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與私,原本是相對的。私,原本是一種禾的名字。公私的私,本字作「ㄙ」。《韓非子‧五蠹》云:「自環者謂之ㄙ」。什麼叫「公」?韓非子接著又說:「背ㄙ謂之公」。原來,面對面時為「公」,背過臉去就成了「私」。看來,公私原本不分,不過是一枚硬幣的兩面。是公是私,全看你怎麼翻。
事實上中國人也不喜歡區分公私。要分,也就是區分內外,區分官民。比方說,在舊中國,就沒有「公路」而只有「官道」,也就是只有「官民之別」,而無「公私之分」。直到現在,仍有人主張把「私營」叫做「民營」,把「私立」叫做「民辦」,似乎這樣更為堂皇。說到底,還是只分官民,不分公私。
公私不分又怎麼樣呢?就沒有法治可言了。法就是「全民公約」。私人各私其私,如無規範限制,勢必天下大亂,因此要「約法三章」。然而中國老祖宗既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當然也就只有「王法」,沒有「民法」,更沒有什麼全體公民的「約法」。
其實不要說沒有「法治」,就連「德治」也大成問題。梁漱溟先生曾認為,中國人只講私德而不講公德,比如臣對君的德,君就不必守;子對父的德,父就不必行,沒有一種德是人人皆必遵循之「公德」。這話恐怕只講對了一半,因為公與私原本是一種矛盾,不講公德的人,其實也不會有什麼私德。梁先生的所謂「私德」,即「這人對那人的道德」,如「君仁臣忠,父慈子孝」之類,與其說是私德,不如說是「二人之德」,即關於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德,「一人之德」的「私德」是不存在的。
正因為沒有「一人之私德」,所以當「私身一人」時,就不會有什麼道德考慮。一些明明有利於公眾的事,比如順手關掉公用水龍頭或走廊裡的燈,即便不過舉手之勞,也不願意去做,除非這時主管或同事、同學在場。結果是公共走廊上的電燈變成了長明燈,公共洗手間的水龍頭變成長流水……沒有「私」的結果是││也沒有「公」。
「公私不分」的觀念還為「化公為私」和「假公濟私」提供了一個「合法」的方式,即「本位主義」。本位主義就是把「本單位」的利益放在首位,一事當前,先替本單位著想,甚至不惜損害兄弟單位和全局的利益。嚴格說來,這也是一種自私的行為。但是,在實際上,所謂「個人主義」每每被視為「萬惡之源」而痛加批判,「本位主義」雖然也受到批判,卻在批判之餘頗受同情。
一個人,如果為一己之私利大吵大鬧,或對自己的個人成就大吹大擺,便會引起「公憤」,至少要被視為「太不像話」或「恬不知恥」;但如果是為本單位爭名爭利,則本人不但可以「理直氣壯」,主管和其他人也不好太責難,頂多笑瞇瞇地勸他說:「不要太本位嘛!」或者說:「考慮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是可以理解的,但也要顧全大局。」
顯然,在許多人看來,本位較之「全局」雖然是「小局」,但畢竟好歹也是「群體」,只要不是為「個體」,就不能說是「個人主義」。只要是為了「群體」,不論其大小如何,便都體現了「群體意識」,也就多少具有一點「合法性」,不能過於責難。
事實上,許多人在為本單位爭名爭利時,也確實不一定直接地與自己的個人利益相關。比如評獎時投自己單位候選人的票而自己並不獲獎,所以,一旦受到批評,便會「理直氣壯」或「滿腹委屈」地說:「我又不是為自己!」但是,搞本位主義,雖然並非為自己個人,卻又畢竟是為自己單位,因此又不能說是「大公無私」。
實際上,搞本位主義,雖然不一定直接與自己的個人利益有關,卻不能否認它間接地對自己個人有益,比如在本單位「好做人」,落下「人情」等等。所以,也很難嚴格去界定究竟是為「公」,還是為「私」,不如說同樣也是「公私不分」。事實上,因為中國文化不允許「私」公開合法地存在,因此一個人「私人雜念」,也就只好通過這「不公不私」、「半公半私」和「亦公亦私」的本位主義,來「曲線救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