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有一名六歲女童遭性侵案,高雄地院法官以女童未哭鬧反抗為由,輕判被告三年兩個月徒刑,引發民怨,並有十五萬網友連署,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
本案最讓人無法信服的爭議點,當屬六歲女童的「自主意願」、「同意權」表達的認知差異。一般人認為,六歲女童根本連性自主意識都沒有,無法判斷陌生人正在做對自己不好的行為,當然不可能有「能力」行使「判斷」是否應該「拒絕」,但法官卻以此為由,認定小女童沒有反抗,因此輕判犯案人。
我不評論法官的判決,因為這牽涉法官的自由心證與法律詮釋,雖然明顯不同於一般人的理解,但依法律條文似乎有據。
法界人士就指出,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幼年男女不解人事,實際上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者,與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不合,只能以「準強制性交罪」量刑。
這顯然對幼童保障不足,我認為,此次輕判事件及之前一些性侵與性騷擾案件的輕判,反映出不只法官與一般民眾認知的巨大差異,還有法條不夠嚴謹,讓法官不得不輕判甚至判無罪,及當有爭議判決,不服的當事人要如何伸張自己權益的問題。
性騷擾與性侵的法律條文,不過是近十幾二十年來才有修訂,還不是很完備,仍然有很多不利被害人的部分,因為法條不夠嚴謹,使得部分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依法判出一些跌破民眾眼鏡的判決。
我們是成文法國家,我認為,除了檢討法官的判決有無疏失或偏袒,並且調查類似的爭議性或偏袒性判決,有無其他因素外,更重要的是檢討法律條文,盡速修正有疑義的法條,並且增訂保障民眾的救濟管道,才能根本杜絕類似不符一般認知判決的最好辦法,否則只要求法官停職調查,卻不管漏洞百出的法條,恐怕未來還是會有爭議判決。
謙仁(台北市/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