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抽查部落格發現,部落客為文推薦產品、店家,其中有兩成部落客未註明產品為業者提供的試用品,有「假體驗之名,行推薦之實」之嫌,消基會認為,應該仿效美國納入「薦證式廣告」的行為規範,使部落客負起推薦商品的連帶責任。
筆者贊同消基會的建議,因為這是法令未能跟上發展趨勢的盲點,尤其在廠商發現部落格名人有一定號召力後,「部落格行銷」形成一個新的行銷方式,而這種方式是透過網友對網路名人的信任度,迥異一般媒體廣告。
部落格行銷對部落客而言有如雙面刃,因為部落格名人不僅文章寫得好,而且在網路上的赤裸呈現生活或心情,進而使網友產生信任感,有利廣告行銷,但若部落格名人不能畫清薦證及行銷的界線,很容易遭網友批判,愛惜羽毛的部落格名人,往往不敢輕忽網友的意見,以免衝擊人氣,因此,部落格名人會對代言的商品,有某種程度的畫清。
例如,部落格名人知道「吃人嘴軟,拿人手短」,得要替廠商的產品美言幾句,但又不願意過分替產品背書,以免廣告做得太過分。
之前有藝人代言竹炭內衣涉嫌誇大不實,但高院決判無罪。從這個例子可發現,名人代言行銷雖有對價關係,但主張法令並未明確規範,可不負連帶責任,這對消費者權益影響很大。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在去年修正的「廣告推薦與鑑定使用管理指南」中,認為部落客推薦即為「薦證式廣告」,若是收取酬勞而撰寫見證文章,就視為產品宣傳,因此必須告知與廣告商的關係,否則將被罰款。
儘管部落格名人宣稱會受到網友公議,並會愛惜羽毛,但法令不能跟上行銷趨勢的發展,無法納入監督與管理範圍,不僅影響消費者權益,更助長劣幣驅逐良幣的歪風,希望政府能正視名人代言行銷的問題,將部落格行銷納入管理。
杜亥(高雄市/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