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貪汙沒侵占 扁珍無期改20年

 |201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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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扁家四大案昨天二審宣判,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由一審無期徒刑,改判為二十年,關鍵在於國務費案,一審認定的侵占公款部分,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採取較寬鬆態度,判定扁珍貪汙金額僅一千四百萬元,遠較一審的一億餘元少。

法官重批,陳水扁位高權重,應敦促家人、親信嚴守公私分際,卻敗壞官箴,以金錢交易牟利私囊。吳淑珍身為總統夫人非但不能力求清廉,反納公為私,公款家用,藉權勢地位獲取巨額私利,利用金融工具反覆洗錢,意圖要掩飾、隱匿,讓檢察機關難以查緝。

陳水扁、吳淑珍等人因分別在國務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前台北一○一董事長陳敏薰給千萬買官等案被控貪汙、洗錢,台北地方法院去年九月十一日判扁、珍應合併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對扁珍分別併科兩億、三億元罰金。

昨天高院二審宣判,與一審宣判有很大出入,高院合議庭對扁珍等人侵占機密費、詐領非機密費從寬認定為「因公支出」,只要是與總統職務相關的費用,都不算是侵占公款,貪汙金額僅為一千四百餘萬元。

由於在扁被控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費部分,合議庭只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因此前總統府專員陳鎮慧二審改認定構成偽造文書罪,改判七月,給予緩刑兩年。

洗錢罪部分,陳水扁因未遭起訴而無刑責,審判長鄧振球認為陳致中在洗錢犯行中,居主導地位,因此並未宣告陳致中緩刑。

至於黃睿靚於一審時,被判緩刑前提應向國庫支付的兩億元罰金,二審認為與其科以不可能履行的天文數字,還不如判可實際支付的數額,因此將應繳交的緩刑附條件罰金,減為一千萬元。

龍潭購地案中索賄部分,合議庭認為認定陳水扁在此案中有行使總統職務務,並收受賄賂。

南港展覽館案,吳淑珍由原先十八年減為十六年,力騏建設負責人郭銓慶獲改判免刑,前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獲得緩刑五年,陳水扁的心腹幕僚馬永成、林德訓依然有罪,其中,林德訓於二審宣判後,刑期變得比馬永成還重。

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給扁家三億元部分,高院合議庭認定沒有貪汙、圖利事證,維持無罪原判。扁珍收賄陳敏薰給款買官案,也維持原審八年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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