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一名來自屏東、父母雙亡與老阿嬤相依為命的高職原住民學生,選擇可減免學費,又可到工廠實習賺錢的建教班,三年來努力讀書工作,省吃儉用,好不容易存下三十萬元。
沒想到,屏東縣政府社會局卻因這名學生有三十萬元存款,打算取消他的低收入戶資格;或許社會局官員是認為,這名學生既然能存三十萬元,代表經濟足以自立,不需要社會局支助。
政府補貼的認定,除了審核財產,更應該視身分與家戶環境來判定,不能只因案主有了一筆存款,就判定資格喪失。
學生想存錢的心理一點都不難明白,年邁的阿嬤隨時可能需要大筆醫療費,或家裡萬一有事時應急,更別說萬一有事的是孫子,老祖母頓時陷入無依無靠的處境。
像這樣雖然拿補貼,卻還能省吃儉用存錢的案主,應該被獎勵,怎麼反被懲罰?難道窮人家的小孩,連省吃儉用的權利都沒有,非得花光賺來的每一分錢,及政府所有補貼,才能享有低收入戶資格?
也就是,不管錢怎麼花,只要身分、資格符合就給補貼,不符合就收回,這樣的作法,是否要窮人都不要想翻身,乖乖的接受補助就好?
若真要取消其低收入戶資格,至少也等學生完成學業、服完兵役,投入職場工作穩定後,較為合理。再不然,也應該幫忙找到其他的社會救濟管道。否則有了萬一,誰來承擔責任?
我想,政府相關單位在考慮給予或取消補助資格的認定上,必須要多一些衡量依據,不能光看財產變化,案主的身分與家戶情況,也應該納入考量。
ROY(台北市/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