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路院會昨天通過《人體研究法》草案,明文規定研究對象除了胎兒或屍體之外,須以有行為能力人為限,並取得其同意;研究胎兒或屍體,要有最近親屬的同意,違者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高醫大副校長葛應欽未經原住民同意,逕自將痛風基因研究向美國申請專利,引發醫學倫理爭議,加速衛生署擬訂「人體研究法草案」進度。
《人體研究法》草案規範未來進行人體研究必須先說明風險、權益與告知研究用途等,並取得有行為能力人同意;研究計畫更要經過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否則將面臨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鍰。
草案明訂,研究對象除胎兒或屍體外,以有行為能力人為限,並應以審查會審查通過的同意方式及內容,取得其同意。但有益於特定人口群或特殊疾病罹患者權益的研究,經審查會通過者,可不受須有行為能力的限制。研究對象為胎兒或屍體時,應取得最近親屬同意。研究不得以受刑人為研究對象,除非無法以其他研究對象取代。
由於醫界常以原住民族罹患特殊疾病作為研究對象,草案也規範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進行人體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