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專題報導「為什麼台灣的駕駛人總是不禮讓行人?」歸納原因有三,一是取締違規的執法強度不夠;二是車禍肇事的成本太低,亦刑罰太輕;三是交通號誌設計不當,若等行人走完,紅燈也亮了,汽車無法過馬路,只好搶先。
以第一點來說,台北市六年前開始取締車不讓人,開車文化的確有改善,但據報導,「出了台北市」就不是這樣。台北市車輛最多最擁擠,但在路寬車少的中南部都會區,照理更容易做到,卻不是如此,顯然宣導與執法不足,各縣市沒有起而效尤當然有責任,但中央政府沒把「台北經驗」施行全國,也是失職。
再說刑罰太輕問題,美國若在斑馬線撞死人,是以二級謀殺罪起訴、求刑,因為他們認為這已不是過失傷害,而是謀殺。「過失」與「謀殺」的界線有時的確不易畫分,但如果「美國人命值錢」,台灣豈能「草菅人命」?
台灣推動「禮讓行人」的致命錯誤在於「禮」這個字,這不應該是禮貌問題,而是「法」的執行;因「不禮」而致人於死,難道不是「違法」?因此中央政府若要全國施行,應把台北市的「禮讓行人」改個說法。
政府要推動「車讓人」,絕對有必要提高車禍肇事責任。台北市交通局長羅孝賢認為駕駛人「看到綠燈就要衝、有人縫就要鑽」,當然不該只是「過失」,因此我認為,台灣有必要參考美國,以「謀殺」論處,無論酒駕、超速等致人於死,都課以重刑,相信對改善交通會有很大幫助。
以第三點「交通號誌設計不當」來說,同樣一個三十秒或六十秒的綠燈時間,行人與車輛都要通過,對交通繁忙的路口來說,駕駛人要等上「好幾輪」,的確會抱怨。
因此在這些路口實施「行人時相早開」,讓行人號誌燈提早十秒開放,或實施行人專用號誌,四個路口全轉成紅燈,專讓行人走。後者在不少路口已實施,當然也會讓車輛等較多時間,但至少大家都是按規矩來,守法精神貫徹、人命保障優於一切。
確立「車讓人」的觀念、法制也許需要時間,但等待是值得的。
宋蜀華(台北市/金融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