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虐待外勞 制定賠償制度

王興(台北市/行政人員) |201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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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不斷傳出台灣雇主虐待外勞的消息,手段不但違反人權,也極不人道。

雖然被控訴的雇主否認,但不可諱言,虐待外勞時有所聞,勞工團體不斷呼籲政府相關單位,重視外勞人權與工作權,給予外勞休假與其他應有的勞工權益,修改歧視性的法律等,然而主管單位只不斷強調,雇主虐待外勞只是極少數個案,並且指出虐待外勞事件爆發後,雇主可能遭受的懲處。

然而,我更想問的是,那些被虐待的外勞,能申請賠償嗎?

大家都知道,法律訴訟曠日廢時,原本就是經濟弱勢,加上遠在異鄉,外勞縱然明明被雇主虐待,且事證確鑿,他們有本錢和這些雇主打官司、爭賠償嗎?

外籍勞工來到異地他鄉,幫助台灣社會從事那些沒人想做的低賤工作,他們花了大筆的仲介費,來到台灣卻要忍受不當對待,而且事情爆發後,多半只能等著被遣返,因為在仲介與台灣雇主眼中,這些外勞是麻煩,縱然居台期限還沒到,仲介也多半不願意再幫忙介紹工作,甚至外勞自己也只想趕快離開這個讓人傷心的地方。

我認為,如果這類雇主虐待外勞案件獲得證實,應該落實速審速結,不得讓雇主利用訴訟拖延時間,甚至政府處分雇主的罰款,應該加重,並用來補償被虐外勞的賠償金,不能漠視外勞所承受的精神與肉體的折磨,利用司法或國家主權保護自己,忽視外勞受損的權益。

我認為,政府有必要制定明確的受虐外勞補償制度,這和外勞被虐事件多寡無關,而是對遭遇不幸的外籍勞工一點保障,讓雇主有所顧忌,不敢恣意妄為。

說來令人遺憾,台灣人自認是民主法治國家,但在外勞的使用上,雇主經常拿其他雇主被外勞坑騙的案例,作為自己不信任、防範,甚至軟性虐待外勞的合理化藉口。

而且,台灣雇主明明需要外勞的勞動力,幫助自己家庭或事業,卻又打從心底瞧不起外勞,從而發生各種荒謬的虐待與逼迫事件,使台灣雇主惡名傳遍國際。

孔老夫子說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如果台灣人自認是文明開化的國家,那麼,自己不希望別人對我們做的,我們也不該仗勢欺人地做在外勞身上。

王興(台北市/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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