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兩件有關兒童教育的判決,都讓國人跌破眼鏡。一是涉嫌體罰、逼迫孩童吞火的台南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教育部裁定非補習班,故「無法」可罰;二是北縣某安親班老師,餵食小學生「利他能」藥物,處以緩起訴兩年,罰緩二十萬元。
先就麥得來說,以吞火、扎針、走碎玻璃等方式,美其名是訓練膽識,說不定會造成孩子們飽受驚嚇,若意識中留下恐懼的陰影,可說是「花錢又受罪」。
殘害孩童的行為,本該受到停招和罰款,負責人卻大鑽法律漏洞,把「心智研究」和「補習班」作出區隔,就免除了罰則,這是可惡的狡辯。既然無罪可罰,表示辦案不夠積極,不是補習班,為何可招生?稱為心智研究,難道就可吞火?准予成立營業,就該有適用的法令可規範,無罪就是縱容。
另者,安親班老師為方便管理,餵食治療過動兒的藥物,那是第三級管制藥品,老師不是醫師,故以違反醫師法予以緩起訴。但事隔甚久,藥品從何取得?孩童是否有後遺症?這才是民眾最關心的。若老師真心懺悔,才應給予自新的路,否則強迫吃藥的行為,等同逼人染上毒癮,以緩起訴及罰緩二十萬,似乎太輕放了。
從這兩件判例來看,政府的思考和民眾實有段距離,相關法令仍嫌不足,才會有此結果;防止類似事件發生,家長要自求多福,送寶貝孩子上才藝班或安親班時,可要睜大雙眼了。
宏信(嘉縣水上/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