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所國中的老師,日前因學生違反手機使用規定,沒收手機一周,被學生家長以「侵占」向警局報案,警察不受理後,又告上法院。
法界人士認為,教師並無構成侵占罪的「意圖」,僅是以「沒收」懲罰學生,家長不可能勝訴。的確,老師曾明確表示「沒收手機一周」,以示懲戒,而且已在聯絡簿上告知家長,家長也在懲戒通知上簽名,當屬同意老師的作法。
不過,如果老師事後沒有發還,是否也不構成侵占?
筆者求學時,師尊受重視,管理不若今天這麼動輒得咎,學生若攜帶違規物品,老師發現後會直接被沒收,甚至當學生的面毀棄,老師沒收後不發還(常有老師與學生都忘了,結果學校庫存一堆沒收品),也不構成侵占嗎
?雖說老師的沒收不涉及占有意圖,只是管教的方式,但若沒收後毀損或沒明確告知發還時間,及沒有發還時,是否涉及侵占?
沒收其實和體罰一樣,都是威權時代老師對學生的不合理上對下關係,所發展出的懲罰方式,巧妙地避開了法律規定,對學生的懲戒遊走在法律邊緣,只是過去較不重視人權,且對老師抱持善意的尊敬,相信老師的作為,所以多贊同此類懲罰,但不表示這類管理方式就不會出問題。
以沒收手機來說,老師就算要沒收,也不應該只以聯絡簿通知家長,最好能以電話或E—mail明確取得家長的授權,以避免糾紛,最好把懲戒權還給家長,或以其他合理的方式懲戒,也許是比較妥切的處理方法,也能避開「直升機父母」、「怪獸家長」的質疑與指責。
當前社會講求人權,重視個人權利大於一切,第一線教育工作者必須推倒過去的管教框架,構思符合現代社會的管教方式,才能避開無謂糾紛。
神無月(台北市/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