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論法》維護公權力 未修法就應執行

郭書宏 |201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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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郭書宏專題報導】繼王清峰任法務部代理部長的黃世銘,日前至立院被問及是否執行死刑,表示將「依法行政」。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劉昌崙律師表示,目前《刑法》仍有死刑判決,在尚未修法廢死前,依法判決並執行死刑,是民主法治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基本法律素養。

曾任檢察官和法官的劉昌崙指出,死刑犯是法官「求其生而不可得」的裁決,其條件與審查程序十分嚴謹,過程中壓力之大非一般人能想像。「但若因個人理念廢除死刑,不但抹煞法官們的心血,更是挑戰現有司法制度。」

劉昌崙表示,悲憫之心非個人專有,面對死刑存廢,在位者也不該存在「眾人皆醉我獨醒」的本位主義,民眾更不該將廢死與人權混為一談,每個法律人都是為捍衛「人權」而努力。

至於廢死的「世界趨勢」,劉昌崙也抱持不同想法:「台灣不一定非得追隨世界潮流,我們應視本國國情來衡量死刑的裁決。」

劉昌崙認為,執行死刑令在尚未修法前絕對存在其效力,若政府態度躊躇不前,甚至模稜兩可,不但正義公理不得伸張,將二度傷害被害人與其家屬,也扼殺司法本身,導致民眾不相信法律,社會治安與穩定更是堪慮。

劉昌崙建議,死刑不廢但可以修,應就法定具有死刑的條文逐條檢視、修法拉高死刑的門檻,但不完全廢死;像《刑法》最後兩條「唯一死刑」罪名│「海盜致死罪及海盜結合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已在二○○六年經立法院三讀改為相對死刑,讓法官有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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