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婦女節前夕,勞委會主委王如玄送出安胎假大禮,職場的孕婦,可請最長一年的假,雇主不得拒絕,而基於平等原則,公務人員也將修法比照。
撇開工作保障較高的軍公教與公營事業不論,以台灣中小企業居多的經濟體觀察,能承受得起懷孕女性員工一年或數月不在工作崗位,又不影響公司運作和增加人事成本的公司可能不多,安胎假反而會使資方降低雇用女性員工的意願,愛之反害之。
同樣的,孕婦請了安胎假後,反而提心吊膽,一是怕貼上麻煩製造者標籤,其次擔憂回到職場後,會被打壓、排擠,另外,少了這段期間收入,也影響家庭開銷。
因此,雖然勞委會宣示保證孕婦工作權,但由現實面來看,安胎假恐怕會像生理假般,成為了「樣板假」。
台灣人口結構已處於高齡化,生育率也愈來愈低,透過政策和公權力鼓勵職場女性安心生育,無可厚非,但安胎假卻犯了一個錯誤,就是增加的成本誰來埋單?建議在修法前,先擬定配套措施,讓職業婦女安心、企業主安定,才能安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