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空汙費和石油基金,中油到底有沒有「超收」?報載監委昨天約談官員後,發現中油在空汙費和石油基金名目,與實際繳費確實有落差。
回顧空汙費爭議發生的第一時間,中油對超收問題提出說明,表示現行浮動油價公式的空汙費,是依據環保署公告空氣汙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的第三級,環保署為鼓勵業者生產符合國際潮流規範的低硫油品,以改善空氣汙染,提供若含硫量達第一級、第二級標準時,即可減少空汙費繳交金額的誘因,中油因陸續投資製程改善計畫多達九十億元,得以降低空汙費繳交金額。
且在農曆年假後,提出「依規定稅費計算調價金額」和「依中油實繳稅費試算調價金額」兩種算法,以證明「沒有超收」,大家會產生「誤解」,關鍵在以為空汙費是「代徵代收」,及「浮動油價機制在從零售價推算前價時,空汙費、石油基金的金額大於中油實繳金額」,強調向消費者收取的空汙費是營業收入,繳交給政府的費用屬營業成本,所以差額並不是超收,而是利潤。
事實上,空汙費是否為「代徵代收」並不是關鍵,道理很簡單,既然在汽、柴油價格中加計了空汙費,當然該繳交給政府從事空汙防制,如果油品製造公司主張,空氣品質改善是其努力所致,再由政府撥出空汙費作為獎勵或補助,否則向消費者多收油價,向政府少繳空汙費,難以讓人相信沒有超收。
台灣的油品市場屬經濟學中的寡占市場型態,價格並非市場競爭的結果,油品製造公司假藉法令,多向消費者收空汙費,少繳交給有權徵收的政府,怎能隨意主張是「利潤」的一部分?
中油在爭議爆發之初承認超收,不但以降低油價作為彌補措施,還自爆超收的還有石油基金,如今的解說更啟人疑竇。
建議經濟部與中油別再在計算公式上費周章,應將每年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向消費者收取的金額,每年繳交給政府的總額,整理後向社會公告,如此真相即可大白,爭議也將戢止,否則將賠上政府公信力與公司信譽。
德禪(高雄市/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