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質詢法務部長王清峰,指稱台灣仍存有死刑,也累積有四十四名死刑犯等待執行,卻四年沒執行一個死刑命令,對被害人與被害家屬不公平,也難平庶民心情。
法律賦予法官判處犯下窮凶惡極錯誤的人死刑權利,雖然的確有一些罪犯似乎理當被判死刑,但從現行法律來看,某些條文規定犯罪者必須判處死刑,似乎過於殘酷,有些法官不想判處極刑,只是迫於法律不得不判。
所以我認為,在討論是否執行前,應該逐條檢視、思考死刑相關的法律,重新確認那些犯罪應該判死刑,再來思考是否執行。
社會上也有廢除死刑的聲音,畢竟死刑只是國家賦予的合法殺人方式而已,而且雖能慰藉被害人家屬,但由於現代社會已不公開執行死刑,而多數民眾也不知道犯什麼罪會被判處死刑,對防止犯罪的實際幫助不大。
如果不希望重大罪犯危害社會秩序的話,可修改法律,以終身監禁「管理」重度犯罪者,不適用特赦、減刑、假釋等條款。
其實,分析那些被判處死刑罪犯的生平與性格,不難發現會犯下重大罪行,社會、家庭也要負很大部分責任,多數不是出生於高風險家庭,就是在成長過程飽受欺凌,或老早就被社會、家庭拋棄,因而心生怨恨,扭曲了性格,無法以正常人的思考面對世界。
死刑存廢是件大事,甚至法律條文也未必沒有疑義,默許百姓存有對窮凶惡極者處以死刑的心理,更是助長仇恨心與分別心滋長,立委認為法務部長不該因為宗教理由而延遲執行。
我卻認為,因宗教理由不執行死刑並無不可,畢竟宗教是許多人信靠且堅持的道德判斷根源,更是人們培養慈悲與愛心的重要來源,每個人都有活下去的權利,豈可不考慮宗教因素,讓一些沒有修正的過時法令,剝奪了人的性命?
所以我認為,除了檢討現行法律,更該做的是設法阻止、防範犯罪,立委在質詢之餘,應思考有無更為完善的作法,不要只想著敦促執行死刑。
王興(台北市/行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