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務單位統計,民國七十年七月上路的「國家賠償法」,實施將近三十年來總計支付七億五千萬元,但國賠是因公務人員疏失,造成人民權益受損,但只有百分之七點五是由公務員賠償,其他全是國庫支付,也就是納稅人的錢。
國賠會變成如此,應該是官官相護下的包庇,因為若賠償義務機關(政府部門)長官,向失職公務員執行求償權,不但會使自己要負起監督不力責任,也會牽連在過失業務公文上蓋章的人,為了「控制損害」,就用官樣文章當藉口搪塞,最後一推了事,由公帑花錢消災。
於是路燈管理員維修不力,造成路人意外,或狼師性侵女學生,最後全是拿納稅人的錢賠償,甚至這些失職者還可及時脫身,領取優厚的月退,如此的國賠法和不肖公務員的責任險有何不同?更不可能使公僕警惕。
雖然造成國賠法最大弊病是賠償義務機關,但對失職公務員發動求償權的審查與認定,組成人員應包含過半的社會公正和法界人士,否則便會和學校的教評會,對不適任或行為偏差老師評核般,在自己人的護短心態下輕輕放過,使公款變相私用,更把國家賠償法扭曲成國家就是我家。
同樣的,監察院面對國賠法結構性的墮落,有必要發動職權,要求法務部建立公正的求償權執行組織與制度,透過外部力量介入,才能避免政府部門繼續腐化。
張樹勉(北縣新莊/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