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日前審查檢察總長陳聰明的彈劾案,以六比六的票數未通過,但已經很顯然的說明了陳聰明的言行在監察委員的眼中是不適任的,卻因為檢察總長任期制規定,他不主動辭職,誰也對他無可奈何。
監察委員彈劾陳聰明的理由是,前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涉及扁家弊案,特偵組沒有限制其出境,顯有疏失;陳聰明在扁案偵查期間卻和關係人喝春酒、吃魚翅大餐、進出關係人公司,行為明顯不妥;而陳聰明對於自己的不當言行交代不清,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和「檢察官守則」,因此提案彈劾。
監委對該彈劾案討論踴躍,有些監委認為陳聰明的言行已達「失職」程度,但不到「違法」的地步;因此未同意彈劾。對於陳聰明「失職」的看法幾乎是一致的。這樣的共識就足以成為陳聰明去辭的充足條件了。
檢察總長有任期制,他不主動下台或他的長官不要求他去辭,全國人都奈何不了他。過去有類似案例,前金管會主委龔照勝因涉及台糖三起弊案,遭台北地檢署偵訊以五十萬元交保;行政院當天依法將他停職,並委派副主委兼代他的職務。但他拒絕與行政院連絡交代事件始末,亦不主動去職。因為他有任期制,誰都無可奈何。
龔照勝涉嫌圖利、背信、違反政府採購法等三項罪名,遭檢方求刑七年,雖然到去年經過一、二審都宣判無罪,但是在當時,他的不當言行已經受到全國民眾的質疑,雖未違法但已失職,就民眾的感受而言,早已不適任了,而提名他的前總統陳水扁不置一詞,當然他就賴著不走了。
陳聰明也是前總統陳水扁提名的人選,因為任期制的規定,雖然改朝換代了,他還是老神在在當他的檢察總長。基本上,這不太符合民主機制,既然人民已經選擇改朝換代,為何前朝的「遺臣」還能繼續任事;甚至遂行「前朝」的政策,這不是很荒謬的機制嗎?
固然政治以不干涉司法為原則,所以用任期制來保障檢察總長的職位,表面上似乎言之成理。但若全國人認為他在道德上有重大瑕疵,「皆曰可殺」,就應有一個機制讓他下台,否則豈非讓正義無法伸張?
監察院在彈劾陳聰明案中還附帶提出「急速處分」,也就是彈劾案過關後應通知陳聰明的主管長官「急速救濟處理」,如果沒有急速處理,主管長官也應負失職責任。問題是:誰是檢察總長的主管長官?是法務部長?還是提名的總統?還是通過同意任命的立法院?還是人民?應早作明定。
如今以監察委員的審查結果看來,陳聰明已明顯不適任,基於司法的清譽,他最好是主動辭職。如果他不肯主動辭職,誰能讓他去職呢?馬總統總以尊重司法獨立為由不主動處理,當然,在民主法治的原則下總統干涉司法是非常不當也不宜之事,但是落實正義和迴避爭議之間孰輕孰重?看來,陳聰明的主管長官是不能迴避這個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