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桃園縣一所國中的特殊教育班生活輔導員,近日收到校長的不續聘公文,他自認工作認真又沒犯錯,向縣教育處提出申訴。
學校表示,是因縣教育處要求各校,每五十名教職員依法必須聘雇一名身心障礙者,全校九名臨時工,扣除警衛兩人、廚工三人、舍監一男一女、司機一人後,只有特教班助理適合身心障礙者,被迫作出抉擇,也是無奈。
政府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而制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訂定「定額進用制」,規定一定比例的聘雇,實施迄今,大多數單位都能依法進用身心障礙員工,而且有不少單位進用人數,遠超過法定人數,卻沒有想到因此「排擠」一般人的工作權問題。
而且,目前仍有單位未足額,甚至未進用,原因為「職缺性質不適合障礙者」、「沒有職缺」、「不知去那裡找障礙者」、「找不到具備相關證照及資格的障礙者」。
這個問題也發生在聘雇原住民,政府為了保障原住民,也規定某些工作要聘雇一定比例的原住民,但原住民未必喜歡這些工作,導致廠商找不到工人,不得不「違法」聘雇一般員工。
「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在保障弱勢族群時,也應該有彈性的措施,避免損害一般人的工作權,又阻礙經濟發展,被保障的人還不領情?
陳文欽(鳳山市/文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