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花蓮縣某國小老師體罰學童,花蓮高分院二審宣判這件國賠民事案,學校必須在學校網站刊登道歉啟事,至學生上國中為止,時間約一年半。
我對這個判決費解,畢竟當學校登出道歉啟事後,基於好奇心,大家都會想知道誰是當事人,當該名學童出現在校園、學區時,難免再度受到眾人指指點點,這件案子歷經三年,好不容易平息,可能使擺脫體罰傷痛的學童,再度淪為眾人目光的焦點,造成二度傷害,而且傷害可能持續到國中。
其次,學校雖得為教師的體罰負連帶責任,但學校和企業組織不同,並沒有挑選教職員工的權力,對問題教職員亦沒有懲戒權,除非事態嚴重鬧上了媒體或教育局、處,否則學校大都也只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希望能相安無事,面對這樣有責無權的窘境,判決要懲罰的究竟是犯錯教師或學校,還是整個教育體制呢?
學校對問題教師確實必須負起輔導責任,但只要把問題教師留在校園內,就永遠像顆不定時炸彈,沒有人知道何時引爆,即便真的引爆了,法官也應該試著當個「醫療人員」,把可能的傷害降至最低,切莫再製造傷害。
李學(嘉義市/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