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進廣告時,音量會突然變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常接到民眾陳情,指廣告音量太誇張,「被嚇了一跳」,且有線或無線電視都有這種情形,不過NCC表示,目前無強制性罰則。
看到這一則新聞的感覺,首先是「原來如此」,廣告音量突然變大,原來是數十年來普遍的「民怨」;其次是「又來了」,每次遇到事情,政府部會總是說「無法可管」,或如NCC這次說的「無法可罰」。
新聞報導過後,往往都是「船過水無痕」,問題依舊在,政府仍然不處置,除非是新聞鬧得很大,或一再被報導,民怨很深了,主管單位才可能找法令處理。
其實,多數人並不排斥看廣告,也可以理解過去數十年來的廣告,為了吸引觀眾注意,大多採取市場叫賣式的,使聲音元素比較豐富,造成落差,以致聲音變大。
但時代不同了,市場叫賣是在某個定點,只要不去就不會受到高分貝影響。
然而,電視是深入家庭的媒體,電視廣告是無從逃避的,高分貝就變得無法忍受的噪音了。
據媒體報導,美國眾議院十五日通過了「降低商業廣告音量法」,要求電視播出廣告時,音量不得超過電視節目,並且明文規定,「過度嘈雜或刺耳」的電視廣告將被禁播。
NCC身為通訊傳播的主管機關,應該不會沒有注意到這個新聞吧
?如果有,能否研究讓台灣也能制定類似法案,訂定電視廣告音量的指導方針,明訂罰則,輕則罰款,重則禁播。
王治誠(花蓮市/大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