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上路 狼師應即解聘

 |20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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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教師法第十四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三十一條新法,前天公布施行,涉性侵教師凡經調查屬實,應即「解聘」;但新法實施前,部分「狼師」定讞卻仍「停聘」,可支領半薪。人本基金會等團體昨天要求,校園性侵舊案也應適用新法,應立即解聘「狼師」,別讓納稅人繼續養他們。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國輝表示,教師性侵舊案是否適用新法,要看舊案走到那個程序,若都已完成行政主管機關核定程序,就要走完法律程序;但如果主管機關未核定,只要性平會查證性侵屬實,即使是新法施行前發生的案子,校教評會就須做出「解聘」決議。

人本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其實依照舊法,教師涉及性侵害,經性平會查證屬實,教評會就應該解聘。法律條文本身並沒有問題,但實際執行時,成員多數是教師的教評會,常以各種藉口技術性迴避實質審議,拖延案件,希望自己不要當解聘同事的壞人。

人本基金會昨天邀請法律學者、民間組織和家長團體召開記者會,討論新法上路是否可溯及既往?與會的行政法學者、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志光認為,教師法等修訂屬於「程序修法」,程序修法的精神應「從新」,也就是說,還在審理的個案,處理程序應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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