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考量國家發展和輿論現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放寬電視節目置入性行銷規定,未來只有純新聞報導與兒童節目不得置入性行銷,新聞專題報導、談話性節目將不受限。雖然政府單位仍嚴禁置入性行銷,但若是政府出資「贊助」的節目,節目前後必須明顯揭露,而有關候選人的部分則是完全禁止。
NCC昨天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對備受關切的「置入性行銷」議題,委員會訂出明確定義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個人行銷或宣傳,基於有償或對價關係,在節目中呈現特定觀念、商品、商標或其他相關資訊、特徵的行為。
NCC發言人陳正倉強調,置入性行銷仍須以自然方式呈現,不得過於明顯刻意;對於之前NCC裁罰的節目,例如中天新聞「文茜的夢想驛站」仍照現行規定裁罰,「若是不裁罰,就是NCC有違職守」。
雖然除了新聞報導和兒童節目以外的節目可以進行置入性行銷,但修正案也明訂,置入性行銷時不得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直接鼓勵購買物品、服務或誇大產品效果,並要依規定在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置入者的訊息。
陳正倉指出,政府置入性行銷絕對禁止,但若是政府出資贊助的節目,節目前後必須明顯揭露,而有關候選人的部分則是完全禁止。
NCC委員翁曉玲表示,贊助與置入性行銷最大的不同在於,贊助者提供金錢或非金錢的給付,但不介入節目製作編輯,不影響節目內容;置入性行銷則是提供金錢、物品或概念,要求置入特定情節,干涉節目內容或劇情;站在NCC立場,鼓勵廠商贊助藝文活動和運動賽事。
翁曉玲強調,開放商業的置入性行銷,並不代表以後大家就可以名正言順進行置入性行銷,而不受裁罰。
她說,若置入性行銷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刻意渲染產品功能,鼓勵消費者購買,或者置入內容與劇情脫節、不合理,仍要受罰。
NCC傳播內容處處長何吉森指出,如果明顯違反置入性行銷規定,可能涉及節目廣告化,目前節目廣告化有十六個認定原則,未來還將針對新聞、資訊型節目訂定相關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