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 得免扶養義務

 |200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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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現行民法、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即使是從小被父母虐待、甚至性侵害者,也必須要盡扶養父母的義務,否則就觸犯遺棄罪。

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民法及刑法的相關條文修正,未來受害子女將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是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

民法及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一些曾經遭被父母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如果成年後不想扶養父母,就面臨觸犯遺棄罪。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民法第一一一八條之一」及「刑法第二九四條之一及第二九五條」修正案,增列排除條款,允許受害子女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是免除扶養父母義務。

本次修法並規定,父母如果虐待或是在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子女的配偶、子女的直系血親,子女成年後也可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

行政院長吳敦義指出,未來修法通過後,將可讓社會大眾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扶養行為是一種「相對義務」,有助於建構更和諧穩固、父慈子孝的美滿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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